稅務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為*終了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那么,地址遷出是否清算、體檢費稅前扣除?
1、企業辦理地址遷出,準備在異地繼續經營,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因此企業遷出準備異地繼續經營時,如果未結束自身業務,未對資產、債務進行處置,未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企業給員工購買出差時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折舊額能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4、單位統一給員工安排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7、我公司取得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作為稅前列支憑據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8、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9、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這部分撤回或者減少的投資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應根據上述規定來進行所得稅處理。
10、企業2017年因銷售折讓,將2016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紅字沖減,企業所得稅上是否需要相應調整該年度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一是法人企業,請問法人合伙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否能以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12、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13、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可以享受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4、公共污水處理有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還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的規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而被科技部門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相應年度不得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已享受的應補繳相應年度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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