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稅收專用臨港新區發票抵扣時間還有約束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改增值稅扣稅票據認證驗證期限等增值稅征管議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贏取2017年1月1日及之前證明文檔的增值稅專用臨港新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干道交通銷售獨立臨港新區發票、全段行駛費增值稅電荷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匯兌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前提通過本省(自治州、各縣市和計劃書增列市)增值稅發票學科專業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數據進行可作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時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將近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據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改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之后抵扣進項稅收。”
02、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減按1%,但是由于稽核操作機械故障,9月轉車的普通發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發票由于密切聯系不上購買方從未無法返還,那么現在開錯的3%征收率發票是不是應按照1%測量繳納增值稅?是否并不需要收回原發票并開具黃底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信任個體工商戶主體工程停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限于3%征收率的費率銷售收益,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更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指派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推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復工復業政策實施在此期間,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營業額超過10萬元,開具了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輕易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提防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真實情況開具發票。納稅人樂趣減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利率或征收率欄次寫明“1%”銘牌。決定,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03、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分屬稅務機構制作人的發票,改用電子聯署替換發票專用章,其法律執教、基本上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不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紙本文件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列為全國高校增值稅發票按規定平臺音源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瀏覽參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04、送出的橋閘繳付站發票,沒有稅額怎么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指示》(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繳納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表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記的收費利息按照下列不等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僅指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立案或者依規設立并交納的過路、登岸和過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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