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近處置銷售了一批舊電腦,但是咱們公司經營范圍里沒有這一項,能不能開發票”、“我們公司*近提供了咨詢服務,但是咱們公司經營范圍沒有這項,我們能開票嗎”,這些問題在財務工作中很常見。
實際工作中,有些納稅人銷售了營業范圍外的貨物或者提供了營業范圍外的服務,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對于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口徑,納稅人就比較困惑,擔心存在稅務風險。
事實上,就稅務管理方面而言,截止到目前沒有任何明確規定超經營范圍發生的業務不允許開具發票的文件。
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公司是否能超經營范圍開票,具體應該怎么做。
超經營范圍的概念
經營范圍是企業依法經登記機關登記后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工商機關核準經營主體的經營范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準,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法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而發票開具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執行,《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也就是說《發票管理辦法》并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票的行為,相反強調了納稅人應根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實開票。所以,當企業實際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另外,營改增后總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國稅局的政策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只要應稅業務真實,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以及發票開具的宗旨就是符合真實業務。通俗點講,企業如果實際發生了應稅行為,就應該如實開票納稅,營業執照的范圍對于是否開票是否納稅的不存在阻礙。并不是企業沒有這個經營范圍,就不允許企業開票,從而避免納稅義務的發生。
稅務風險
雖然超經營范圍可以開具發票,但也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由于在新系統開具發票時需要選擇商品編碼等信息,所以實際開出的發票與企業主營業務相差較大的情況會增加稅務稽查風險。但只要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業務真實性,并向稅務局說明情況,是沒有什么大問題的。
經營范圍是否需要增加
針對經營范圍是否需要增加,咱們建議分兩種情況處理:
臨時性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稅目,自行開具發票;
經常性業務:先到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相關稅目,然后自行在開票系統查找、增加稅目開具發票。
超經營范圍如何開票
經常性業務:先至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
臨時性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征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
總而言之,超出經營范圍的臨時業務,可以開具發票;但是各企業也要注意保留相關業務資料以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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