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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官方解讀:稅率調整后申報表如何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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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19 18:55:01

4月27日上午,國家稅務管理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做客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進行2018年第二季度稅收政策解讀,就近期旅游者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進行著重解讀。以下是文字實錄: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

*好!

今年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促使深化增值稅改革,推出了三項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將17%和11%兩檔利率各下調1個點;二是一統國際標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稅銷量標準統一到500萬元;三是試行留抵退稅,對裝備研發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源企業的進項留抵稅額,作出額度退還。這三項增值稅改革措施,是黨中央、國務院綜合把握不確定性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作出的重要決策。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32號、33號兩份財稅字文件,近期稅務總局又另外配套發布了17號、18號兩份新聞稿。下面我重點解讀一下這幾個政策出臺的場景,以及在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問題

*可能比較關心,為什么這次下調了17%和11%這兩檔稅率,而沒有調6%的稅率。我先來介紹一下設計稅率調整方案時的考慮。

我們明白,增值稅稅率的調整,涉及到行業間利益的深刻調整,因此必需要慎重。總局和財政部經過長時間取舍平衡,幾輪測算,在若干預研的改革方案中,從兼顧各行業額度水平、兼顧**與保持財政收支平衡等多種原因考慮,確定了此次稅率調整的方案。具體來講,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將本次稅率調整,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展壯大本質經濟、助推我國經濟技術發展的戰略改革。

第二,兼顧**與保持財政收支平衡。

第三,聚焦**重點,補一補“短板”。前期,全面推開營改增實驗區,適用17%、11%稅率的行業**規模較小較少,因此,本輪稅率調整方案,將**方向側重放在了原增值稅行業,以及交通運輸、建筑等適用11%稅率的行業,這其中也有補一補**“短板”的意思。

那么,在適用稅率調整政策時都有哪些并不需要注意的事項呢?我會從四個方面來進行介紹。

*,怎么理解“從5月1日起”調整稅率。

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于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只準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第二,稅率調整前后發票如何銜接。

按照上面確定的原則,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在5月1日以后,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撤到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提醒*的是,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標示出的是調整后的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第三,購進農產品如何抵扣進項稅。

此次稅率調整后,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如何變化,*比較關注。財稅32號文件中,有兩條對此作出規定,一條是普遍性規定,伴隨稅率調整,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收取率同步從11%調整為10%。還有一條是特殊規定,明確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稅率調整前,購進農產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稅率調整后,按照10%、12%扣除。總體來說,農產品抵扣問題,總的思路和精神還是參考去年簡并稅率下發的財稅〔2017〕37號文件執行。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關問題作幾點說明:

1.為什么農產品農副產品企業購進農產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稅率調整,農產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設計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2017年7月,增值稅稅率實施“四并三”改革,農產品稅率下調后,為了解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可能注意到的稅負上升問題,享有這部分企業維持扣除程度不變的過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礎上加計了2個點,按照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征扣稅率差保持在4個百分點(銷項17%,進項13%)。

此次稅率調整,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產成品適用稅率由17%下調至16%,我們總體考慮是征稅率下調,退稅率、扣除率均應同步下調,這樣有利于下一步規范增值稅制度,減少稅收風險。因此將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調一個點,確定為12%。和稅率調整前相比,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加計扣除的力度是一樣的,只是在10%的基礎上加計2個百分點。

2.12%扣除率的適用范圍,這里我要再次注重,僅限于納稅人生產16%稅率貨物購進的農產品,農產品流通企業或者產成品適用稅率是10%的企業,不在加計扣除政策范圍內,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官方解讀:稅率調整后申報表如何填寫

3.納稅人購進農產品贏得什么憑證可以按照12%扣除?

我給*概括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本票有三種類型:一是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這里的銷售發票必須是農牧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二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三是從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取得五金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農產品核定扣除的納稅人,扣除率確實也要按照12%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以銷定進,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第四,申報表如何填寫。

為配合稅率調整政策的落實,同時兼顧政策實施后的效應分析工作,稅務總局本著盡量不做大的調整的原則,在維持原申報表主體結構和欄次不變的前提下,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個別欄次的考生情節進行了調整。

一方面,是將申報表中原來的17%項目、11%項目的欄次名稱相應修改為16%欄次、10%欄次,停用“13%稅率”的相關欄次。另一方面,受限于納稅人就會出現申報以前所屬期稅款的情形,相關文件明確,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在相關欄次中。簡單來說,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納稅人如果要申報17%、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16%項目、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二、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我會做兩項內容的介紹:

*項內容是從高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的考慮。

*,簡化稅制。目前三檔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制度設計過分繁雜。在三次產業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納稅人混業經營越來越普遍,行業屬性越來越模糊,誰應該執行50萬的標準、誰又應該執行80萬、500萬的標準,實際執行中劃分較為問題,容易引發稅企爭議。因此,從簡化和優化稅制的取向出發,有必要對現行的三檔標準加以定位。

第二,進一步贊同小微企業發展。從增值稅的稅收實踐來看,給予納稅人尤其是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一定的選擇權,由納稅人自主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是一項納稅人非常歡迎的政策。通過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提高到500萬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許已經按較低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讓足夠的小微企業享受簡易計稅帶來的辦稅便利和**紅利,從而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第二項內容是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需要注意的事項。

*,哪些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該已經注意到,18號公告*條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一,只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沒超過規定標準的,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兩個條款聯系起來理解,也就意味著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包括強制登記和自愿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日均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

再強調一遍,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1日以后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并不符合*個條件的規定,不屬于可轉登記的范圍。

第二,納稅人什么時候可以轉登記。

符合轉登記條件的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的,轉登記的程序也是由納稅人發起的。但是,*要注意,此項政策的執行時間是2018年5月1日,中止時間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如果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這8個月的在此期間里,都可以到主管稅務行政機關辦理轉登記手續。換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第三,轉登記后從什么時候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18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噴流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理解本條規定,重點在“下期”、“當期”。

所謂“下期”、“當期”,指的大多稅款所屬期,這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基本概念,不用過多解釋。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兩種納稅期限,本條在實際執行中可能就會遇到幾種不同的情況,應該按照本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分別處理。

*種情況是,原來按月納稅,轉登記后繼續按月納稅。這種情況非常簡單,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

第二種情況是,原來按月納稅,轉登記后改為按季納稅。由于大多數地區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納稅,因此這種情況可能會非常多。對此,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應該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轉登日的次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比如,轉登記日的所屬月份為7月份,納稅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8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8-9月份實現的稅款,在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

第三種情況是,原來按季納稅,轉登記后繼續按季納稅。這與*種情況一樣,轉登記日的該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起改為簡易計稅。

第四種情況是,原來按季納稅,轉登記后改為按月納稅。這種情況我們推論基本不會出現。如果有,在轉登記日的當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下一個季度的首月起改為按月簡易計稅。

第四,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近些年來,增值稅的管理都是盡量擴大一般納稅人的一隊,包括《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內的相關政策規定,都不允許一般納稅人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并允許已經按較低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說是一項全新的政策,沒有可借鑒的成熟做法,許多新的問題需要研究處理,其中,轉登記納稅人未抵扣的進項稅就是其中的重點。

有時候情況下,*可能認為,未抵扣的進項稅應該做進項稅轉出處理,直接調增企業的成本費用。這樣做雖然簡單,但是存在較多的問題。一是,未抵扣的進項稅是企業的權益,轉入成本費用也就意味著沒有再進行抵扣,對企業不利。二是,轉登記納稅人在今后可能還會對轉登記前的業務進行調整,包括退貨、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補稅、自查補稅等,都需要將未抵扣的進項稅納入計算,以更大程度地維護納稅人的權益。三是,一些出口企業還需要將未抵扣的進項稅申請退稅。因此,繼續核算未抵扣的進項稅是有必要的。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進項稅,有幾種方案可供選擇。比如,可以要求納稅人設立臺賬進行管理,按月報送稅務機關;也可以調整申報表,增加相關欄次要求納稅人按月填報。但是這兩種方案都會增加納稅人的核算負擔,不是匹配的選擇。經過反復斟酌研究,我們*終確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扣除“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數學科核算,這樣做,既可滿足需要,又簡便易行,不增加納稅人負擔。

需要提醒*的是,隨著轉登記納稅人對轉登記前的業務進行調整,未抵扣的進項稅將是一個動態變化的數值,納稅人應準確核算,稅務機關也應做好輔導,重點關注,共同防范涉稅風險。具體規定在18號公告中已經寫明,這里就不再重復了。

第五,轉登記納稅人如何調整轉登記前的業務。

納稅人轉登記之后,已經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需要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相關規定進行涉稅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有可能因為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需要進行調整。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轉登記納稅人在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同時,再填報一張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將會很大增加納稅人核算的復雜程度。因此,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業務,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不是要求納稅人重新核算*后一期的涉稅數據并填報一般納稅人申報表。納稅人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后,和原來的申報結果相比,可能會產生少繳稅款,也可能會產生多繳稅款,都不需要重新填報一般納稅人申報表,而是合并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處理,在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中填列。這一點需要*注意。

第六,轉登記納稅人如何開具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在發票開具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處理,18號公告都有相應的規定,我在這里再幫助*雕琢一下:

首先,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次,為了解決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方面的實際需要,給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對于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經領用稅控裝置并進行了票種核定的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專用發票,不受稅務總局目前已經推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約束。

再次,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換開發票、補開發票的,一律按照原來適用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開具。

第七,轉登記納稅人是否永遠屬于小規模納稅人。

此次在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同時,允許已經按較低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此類納稅人在轉登記后永遠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轉登記納稅人今后如果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就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且,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也不能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關于進項留抵退稅問題

對進項留抵,國際上實行增值稅制度的國家,一般是從本國實際出發,無視不同的處理方法:有的不予退還,結轉到下一個納稅期繼續抵扣;有的是有條件地實施退稅,比如留抵稅額要在一定的額度以上,或者持續出現留抵超過一定的時間等等。考慮到全面實行留抵退稅會制約中央和地區之間、不同地區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還存在更大的騙取退稅風險,從1994年增值稅稅制改革以來,我國采取了以結轉下期抵扣為主的處理方式。近幾年,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重大集成電路項目等少量行業開展了留抵退稅的嘗試。

此次改革,試行增值稅留抵退稅的范圍非常明確,即國家重點鼓勵的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內,將部分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及電網企業納入留抵退稅試點范圍,對其在一定時期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一次性予以退還,以減輕這些企業資金壓力,支持企業擴大投資,實現技術裝備升級。

此項政策國務院已經批準,目前我們正會同財政部抓緊研究具體的落地辦法,一方面為企業減負,另一方面也是為今后先進稅制、建立制度化的留抵退稅機制累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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