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問:去年底,我公司卷入劃撥金融業務時,和顧客索取納稅專用發票,對方心生推脫,*終還給我們開了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相近的狀況遇上過很多次,我就不太知道,不管開普票還是專票,他們都并不需要納稅吧,有什么區隔呢?為什么他們不不想開專票,只想開普票呢?
我說:贊許是有區別的,這個世界上就可能會有無緣無故的偏愛和嫉妒。他們不會是出于不限決定。
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犯罪行為,共有月營收未*多10萬元(以1個兩季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納稅增值稅。
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僅限于稅收規定的不得證明副本增值稅專用發票。
意味著,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沒有享用免稅車費,想適用免稅就很難開普通發票。
通常:甲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四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如果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分錢增值稅都需要繳。如果說有13萬開普票,15萬開專票,那就需要繳納增值稅15÷1.01×1%=0.14萬元。
看上去雖然保證金很大,但賺錢是能省則省,只要多捐錢,商家肯定是萬般不愿意啊。
朋友問:如果對方是一般納稅人,應該就沒這個擔心了吧?
我說:不能這么說,一般納稅人也有戒心。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獲取交通貨運運輸服務、與世隔絕服務,以及為難民提供所需生活給養郵件收派服務奪得的總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行為,不準不能開增值稅專票,不能就同一繳納項目以外業務開普票免稅,部分業務開具專用發票。也就是一旦開了專票口,免稅優惠化人民日報。
舉例來說:乙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積極參與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公司九月收入800萬元,對于當月發生的收入800萬元可以全部需要免稅,也可以全部選擇不免稅開具專用發票。
不限制800萬元收入,其中400萬元選擇不免稅開具專用發票,400萬元開具免稅普通發票。
案例中的乙公司,如果給賣家開專用發票,就只能選擇拋棄免稅政策。
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文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補貼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總額,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緣故是提供免稅服務的,為了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堪稱重大損失極大。這種情況下,換成是你,你會愿意開專票嗎?
朋友說:這樣一說我也能認知了,但是我們公司還想用專票抵扣進項稅呢,我們真的沒什么搞得。
我說:那你只能通過借貸的方式則,讓他給你開普票的同時價格優惠一些,這樣就可以劇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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