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含銷售貨物運輸和精制修復修配勞動力,又包括銷售服務、產權和所有權的道德上。
處理法則
【1】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債權:
使用不盡相同利率或征收率的,原則分別工分適用范圍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1.輔以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信息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應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加2*條*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三條
【2】納稅人兼營稅收、稅賦項目: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六條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木造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減免增值稅項目而難以劃定不得抵扣的進項鹽稅:
按照下列恒等式估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顧問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集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查封。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包括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前身的行為符合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只能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銀行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供應、空氣和微粒;服務是指位于營改增范圍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建物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署服務、運營商服務、當今服務、生存服務等。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不存在于一統銷售行為里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處理原則
【1】前提規定:
投身于貨物的生產、物流或者零售的標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偏重于,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2】特殊規定:
納稅人銷售集會板房、廠內、鋼結構件等生產貨物的同時購買建筑、加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批轉)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制定。從來已爆發未處理的事務,按照本條規定執行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迅速確定營改增有關征管疑慮的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條
舉個例證
A 店面銷售冷氣并報警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
B 公司銷售電瓶車,也提供電瓶車整修服務。——兼營
C 公司提供建筑服務的過程中使用了港交所生產的磚瓦。——不屬于混合銷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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