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主體有權利要求侵權人作出賠償,那么如果商標被侵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呢?事實上,在要求賠償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對侵權行為作出認定,對于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問題,今天,聯貝財務帶*系統的了解下。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3、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5、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4、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3個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后,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首先是以于利潤的認定。“利潤”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根據來源不同可以分為生產利潤(銷售總額扣除生產成本)、銷售利潤(生產利潤扣除銷售成本)、經營利潤(銷售利潤扣除管理部門的管理費用)和稅后利潤(經營利潤扣除后的利潤,即純利潤)等等。那么,商標侵權賠償涉及的利潤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種?對此,聯貝財務的商標顧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解釋:“侵權利潤”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潤。
其次是對于銷售數量的確定,一些處于特殊情況下的產品該如何處理,成為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這種情況就需要因時制宜了;
(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協議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4)法定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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