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運營的過程過程偶爾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被收購、公司宣告破產或公司內部分離解散,這是公司需要辦理注銷程序,但是,作為公司多年的重要經營成果,其名下的商標應當如何處理呢?聯貝財務就給*一一道來。
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當然也就不應當再以已注銷的公司的名義,來實施任何民事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否則的話,屬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組織名義,或者說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組織名義來實施相關行為。以已注銷的公司之名義所實施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待定,該行為的后果由實際控制支配者來承擔。
不過,這里的注銷登記,是指該公司經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不屬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在核準注銷登記前,被吊銷執照的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仍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公司等企業終止,以注銷登記為準,而不以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為準。
因此,公司等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可能也不應當再以該公司或企業的名義處置商標權等資產。
商標作為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如果是以公司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然為該公司所有。但如果該公司在申請注銷前,沒有及時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則應該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商標移轉申請,從而充分發揮商標的價值。對于商標權的歸屬,企業進行注銷時會有清算報告,報告中如有明確約定,則根據約定進行,若沒有約定,則可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將商標等無形資產作為公司注銷清算時遺漏的財產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辦理商標移轉申請,官方對于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并沒有明確的指示,但根據我司多年的代理經驗來看,為保證商標移轉申請能被商標局順利受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經受讓方簽字或蓋章的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原件;
2、轉讓方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原件;經受讓方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原件;
3、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個人需要提供簽字后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需提供蓋章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工商部門出具的轉讓方已注銷的證明原件;
5、經公證的關于商標權利歸屬的股東決議或聲明書原件。
建議公司在注銷前,提早將其名下的商標轉讓出來,如未辦理轉讓,也請在清算報告中明確約定商標、專利、版權等無形資產的權利歸屬,盡量避免使用“所有財產、一切財產歸屬某某”等模糊不清的文辭,以便后期順利辦理商標等無形資產的移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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