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個體工商戶都無法建賬的習慣,而且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管相對更為松,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嚴格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也必須建賬,和企業一樣建賬納稅,拒絕稅務部門監管!
關于修改大部分稅務部門章程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提案通過,現予公示,自公布之日起頒布。
附加:
1. ......
4.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5. ......
附件四: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條為了規范和提升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增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表列出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規章和《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鞏固查賬征收工作見解的告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任職生產、經營并有相同生產、經營娛樂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有價證券,并根據合法性、有效率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手段,鞏固多達建賬成果,鼓勵透過個體工商戶創建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運輸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市場占有率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零售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締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專指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超過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達差不多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支出憑證插入簿、送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問題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歸納可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分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之日起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第八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補發營業執照或者引發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捏造、假造或者私自受損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政策(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效率、費用奧地利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指派。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財政收入賬、經營費用賬、消費者(材料)購入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述、體現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第十條復式賬簿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賬簿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發生情況用上活頁賬簿。簡易賬簿均應沿用訂本式。
賬簿和憑證應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寫明,紙張或者粘貼。
建賬戶對各種賬簿、記賬憑證、資產負債表、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第十一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當于月份終了后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政府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第十三條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簡單的書面記錄,可以等同經營收入賬。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前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義務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關于賬簿設置、使用和保管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中所無關的有關賬簿、憑證、注記,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各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和藍圖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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