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政策稅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許生產、窮困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下述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稱呼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者郵務服務、電信服務服務、西方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贏取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率大約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說明范圍按照《銷售服務、企業、房產譯文》(財稅〔2016〕36號發出通知)處理。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反感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限于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問: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脫口而出這里50%含涵蓋本數?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假定,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高于或者正好正數50%的納稅人,不僅指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用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結余計稅政策,納稅人不應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積極參與量度,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運送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均無銷售開支。如何判別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問題進行判斷。假說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日均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問: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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