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更進一步營改增后,對僅限于結余稅款的納稅人復印件發票有何要求?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沖向個人所得稅改征應稅試點工作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人事的發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四、增值稅發票開具(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措施繳納增值稅,且不得貸款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載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另行開具或者稅務主管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子系統中差額征稅選舉系統,數據庫含稅營業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所得額,系統啟動時量化稅收和不含稅總金額,表格欄自動圖像‘差額征稅’印上,發票開具不必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說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過路費抵扣等政策的通告》(財稅〔2016〕47號)規定:“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
選項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為單位繳納使用償還給勞務派遣工作人員工資、補貼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者人力資源開發設計服務,按照旗下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共有受供應商單位聘請親自向客戶單位員工派發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四、本通知規定的章節,除另有規定指派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