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試行繳交稅款自行的稅種,在年度接續后的稅款抽樣調查賬面清繳工作。匯算清繳經常出現申報誤判、證件申報等疑慮怎么辦?
問題一:在匯算清繳累計前,我公司挖出已申報的企業所得稅依賴于錯誤該如何解決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接到》(納稅發〔2009〕79號)第十條規定: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適逢企業所得稅申報應為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繼續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問題二:若出現逾期申報情況下,我公司前提會被稅務本部判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拒不須于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附加費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呈報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施行,可以處二千元一覽表的處罰;結局更為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三:因必定抗力,我公司在匯算清繳期內很可能無法已完成納稅申報工作,這該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九條規定: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可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付清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細則的,不應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負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問題四:我公司已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納稅申報,但因存在特殊瓶頸不能按期繳納稅款,有沒有申請延期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省份、統轄市稅務局同意,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快不得超過三個月。
問題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泛指特殊困難*主要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僅限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引發納稅人爆發不大損失慘重,正常生產經營公益活動受到較大制約的;
2、當期債券資金在支付解決廠礦工資、全球化額度后,根本無法繳納稅款的。
藍圖列于市稅務局可以參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司法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問題六:我公司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那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行使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必需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續約前主張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額度情況及所有證券利息賬戶的對付款,現金流,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備有的支出經費。
稅務機關應當自寄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采取批準或者不作批準的*終;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