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們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結束了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經過納稅調整,共計補繳企業所得稅1萬元,并已經通過銀行扣繳劃款,請問補繳的稅款如何做賬?可不可以直接做2018年所得稅費用或者直接進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匯算清繳后,補繳企業所得稅,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1、 報表發送后,確定實際應補繳多少稅額的時候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10 000
2、繳納年度匯算清應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0 000
貸:銀行存款10 000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 000
4、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額(如沒有計提盈余公積金,不需要該筆分類)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1 000 (常規規定10%比例)
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500 (準則和公司法都沒規定具體比例,企業自行決定,這里按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500
注意事項:
一、《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在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也就是說“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會計報表上沒有體現,只是一個過渡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二、如企業使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則沒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則分錄如下:
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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