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企業所得稅月(季)度支付納稅申管理工具(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核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護照(A類,2015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公告要求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申報。
新版申報表的限于范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表列出又稱“新版A類申報表”)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廢除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在雜志、本季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
2.處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本表。
3.省(的省、省轄市和開發計劃增列市)稅務警察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兼具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本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以下簡稱“新版B類申報表”)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填報。
新版申報表的實施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6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與實行按季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第二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適用該公告。
新版申報表有哪些變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1.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附表中的“本期保證金”列,只保留“本年合計金額”列,以上升納稅人填報錯誤現象。
2. 字段增加預繳方式為類型以及企業類型用戶,使得填報非常準確,削弱填報訊息化。
3. 將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以及按照稅務機關具體的其他方式預繳三種預繳方式裁并,使得報表更加新穎明了。
4. 主表中增加附報信息,通過勾選應該分屬小型微利企業、科技型民營企業、技術大股東遞延納稅事項以及工業園企業和填報寒假從業人數來安全稅收車費政策的靈巧落實。
(二)《免稅支出、減計收入、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
將原有《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應納稅額所得額明細表》修訂為《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明細表》,將“不征收收入”名冊轉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中“預繳款項量化”第五欄中填列。
除此以外,在稅收優惠項目上進行增加,根據政策調整和落實優惠的需要,做了多個方面的說明,以保證并能確保完全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能夠*時間、滿員的給予到稅收優惠。
(三)《固定資產加速提撥(繳納)優惠明細表》(A201020)
新版A類申報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相對比,進一步更替,修改了表格所設,由原先的17列減至為6列,14行縮減為5行,將數據項從185項減少至30項,讓納稅人填報能夠更加復雜深入淺出,不易出錯。
本表的主要目的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與實施減免稅審計,新版報表在填報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自固定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期,在“稅收折舊”小于乘以“一般折舊”的折舊在此期間,沒有填報本表。
但若固定資產本年后曾再次出現“稅收折舊少于一般折舊”和“稅收折舊小于等于一般折舊”兩種作法,在“稅收折舊小于等于一般折舊”的折舊期內,仍需根據該固定資產“稅收折舊大于一般折舊”的折舊期內再度一期折舊的有關問題填報本表,直至*后一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2.自固定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期,在“稅收折舊大于一般折舊”的折舊期間,能夠填報本表。
固定資產稅收折舊與簿記折舊不存在合理和不一致兩種情況,納稅人需根據企業的形式等實際情況,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計算享受加速折舊優惠金額并將有關情況在此表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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