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寶山專利布局是企業成功的重要一環,但是,寶山專利其實不應怎么玩?什么樣的寶山專利布局究竟就是不合理的呢?我們今天就通過一個*簡單來了解一下:
假設有這樣的一個產品研制示例:
如法國厄爾A,是產品上就有的現有產品,一種用做汲取飲料的軟管;X1公司根據賣家意見反饋,設計了一種新的吸管,如圖示D,其在現有吸管產品上做了兩點改進:一是在吸管的上段設置色塊節,可敏捷發生變化吸管吸口位置,二是在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使吸管可以更好地刺破飲料瓶底部的封膜。
X1公司根據該新設計,申請并獲得一項專利,該專利的基本權利要求為:一種吸管,其特質在于: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
在上述必須下,我們來討論X1公司關于D產品的專利保護因素:
情形1:X2公司在X1公司的吸管產品的濃厚興趣下,外銷并銷售如圖示B及圖示C的兩種吸管產品,即:一種是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一種是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
那么,X2公司損害X1公司的吸管產品專利權嗎?X1公司可以拿上述專利來未經許可X2公司的裝配銷售行為嗎?
答案是否定的。
判斷專利版權保護的一個*重要前提是“重新構成原則”。什么是“全面覆蓋”?
在本例中,根據X1公司專利權利要求,其所要求專利保護的吸管產品應同時包含兩項技術特征:1,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2,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而X2公司的兩種仿制產品,都僅具有其中一項技術特征,并不同時包括上述兩項技術特征,未“全面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所有技術特征,未落在專利保護范圍內,因此,X2公司并未侵犯X1公司的吸管產品專利權,X1公司可以拿上述沒有合理化專利來禁止X2公司的制造銷售行為。
因此,雖然新吸管產品所具有的“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和“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技術點,便是X1公司首先共同開發設計的,然而,X1公司并未享受詳細的技術水費和市場利益,其專利保護范圍涵蓋同時包括“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和“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的吸管產品。
如何解決?很明顯的答案。X1公司只要在專利申請策劃時,主張兩個專利申請:
一是:一種吸管,其特征在于: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
二是:一種吸管,其特征在于:吸管下端口設置一個斜切口。
因此:
1、即使不回避多意象申請,一項新的技術方案,也或許會過渡到多項專利。
2、專利要保護我們的系列產品,更要封鎖市場份額的侵入之路。
3、在必須技術方案安全性和創造力前提下,專利權利要求的限定特征越少,專利保護或專利禁止范圍越大。
所以,越重要的技術成果,越能夠進行專利申請解決方案討論。否則,專利申請就是在給對手送出大禮包。
情形2:X3公司在X1公司專利申請之前,就如圖示C的吸管產品方案,即一種在吸管上段設置有波紋節的吸管技術方案,進行了專利申請并獲得版權,其專利權利要求為:“一種吸管,其特征在于: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
那么,X1公司制造銷售自己的吸管專利產品,是否侵犯X3公司的上述專利權?
答案是肯定的。
我們仍然了解了專利侵權的“全面覆蓋原則”。根據全面覆蓋原則,X1公司所制造銷售自己的吸管專利產品,因為包含并覆蓋了X3公司專利所限定的“吸管”及“吸管的上段設置有波紋節”所有技術特征,落入了X3公司專利保護范圍,侵犯了X3公司的專利權。
因此:
1、即使實施自己的專利,也可能侵犯他人專利。
2、各項專利權的權利范圍可能存在包含親密關系,例如改進專利和原創專利的關系。
3、專利權的權利實質上是:未經許可,不得實施。對于專利相對人,專利權是一項排除性的消極權,而非“有權利就可實施”的積極權。
如何解決?
1、X1公司在產品批復前,公安部門相關障礙專利。排查的主要手段就是專利文獻數據庫。
2、鎖定X3公司的在先專利后,需要討論恰當的解決策略。是判決掉X3的專利,為自己的新產品上市開進障礙?還是與X3協商,兩者之間進行專利實施許可,形成專利聯盟,以殲滅更大范圍的壟斷?或是不用簽下X3的專利,將其納入自己的專利包?……做上述任何一種考慮,都比自己的產品剛上市,就被別人判刑專利侵權要強。
同理:如果X3公司想生產X1公司的專利產品,也需要獲得X1的專利許可。如此,就是我們多半看到的專利交叉許可。
同同理:如果X4公司想生產X1公司專利產品,需要同時獲得X1、X3兩個專利權人的專利許可,有數一項許可,還會造成專利侵權疑問。這是許多企業在進行技術合作或外銷技術時經常變成的誤判,專利檢索排查不失敗,引發專利權利許可不完整,項目西進即后患無窮。
繼續,我們把這個假想案例掃描到一個零售業,例如手機接口行業,成千上萬的專利,其布局變化曲折,但究其根本,就是從自己的市場出發,研究對手,保護自己。專利布局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有斷魂槍,我有任盈盈。因為專利的布局崎嶇,你我可能是敵對的敵手,也可能是聯盟同盟的朋友們……
專利就這樣玩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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