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便納稅人精細闡釋、精準渴望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串流發行《關于小規模納稅人課稅所得稅征管疑慮的發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就有關問題進行詮釋。示例跟小編特別節目明白下吧!
自然人私人債權一次性收取的多個月份的租金,如何適用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恰當,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年銷售額增加至15萬元之前,其他個人實施一次性收取租金內容出租不動產得到的租金收益,特別可在各不相同的租賃期內少于分擔,分攤后的月租金未*多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必要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共有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部分適用政策應視不同現象而定。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相關納稅人在不動產座落在繳交增值稅的事務。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可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
不一定,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新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利息;
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兩季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須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相符究竟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遇見爆發銷售不動產的性行為,必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督導。
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之后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具備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主管機關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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