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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案例厘清轉登記納稅人“未抵扣稅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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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22 19:20:0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其間發來相關規章一致,應用于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在一定期限內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本文深入研究3個*新案例,幫助納稅人確定未抵扣進項所得稅如何轉出,轉出后如何處理。

未抵扣進項稅額搬到何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集權消費稅小規模納稅人準則的通告》(財稅〔2018〕33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財稅〔2018〕33號檔案并未明確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到哪兒,但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月20日發出的《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困難的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未有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推導。

未抵扣進項稅額核算的普遍性

有論者反駁為何不必要轉往生產成本費用?本文視為有三個原因:一是未抵扣進項稅額是企業的公共利益,轉入成本費用也就問題下不能再抵扣,對企業嚴峻;二是轉登記納稅人今后也許還會對轉登記前的銷售業務做調整,*主要下架、手續費、緝私補稅和自查補稅等,這些都只能將未抵扣進項稅額確立計算,以維持納稅人的權益;三是一些出口企業還需要將未抵扣進項稅額申請退稅。因此,再次核算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有必要的。

未抵扣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運、義務、服務、轉讓和房產,心率登記日下期起爆發銷售折讓、停止或者撤軍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3個案例厘清轉登記納稅人“未抵扣稅額”的處理

本文以應該的方式為對上述情況作說明分析。

(一)調整后的應納稅額,高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構成的多交納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嚴重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例1:甲企業2018年5月10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所屬期為5月份申報,按適用稅負16%繳稅,銷量為100000元,銷項稅額為16000元,進項稅額為15000元,應補(退)稅額1000元,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元。轉至小規模納稅人后,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3000元,并按季申報。2018年9月10日發生銷貨退回,沖減銷售額50000元、沖減銷項稅額8000元,2018年所屬期為第三季度小規模銷售額110000元,本期應納稅額3300元。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二季度稅收政策論述,作如下處理:甲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退回,沖減銷售額50000元、沖減銷項稅額8000元,并不是要求其全面核算終于一期的涉稅資料并填寫一般納稅人報稅。而是調整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即其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所屬期為5月份的銷項稅額,由16000元調整為8000元,進項稅額維持仍為15000元,調整后的應補(退)稅額為0元,留抵稅額7000元(一小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3000元)。與原先的申報結果應補(退)稅額1000元相比之下,形成多繳稅款1000元,不需要重新填報所屬期為5月份的一般納稅人申報表,而是劃歸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處理,即在2018年所屬期為第三季度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中填列:第三季度小規模申報表申報銷售額為110000元,本期應納稅額為3300元,抵減1000元,本期應補(退)稅額為2300元,不足抵減的為7000元,連同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元,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轉為10000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多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額度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已將申報繳納。

例2:乙企業2018年5月10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所屬期為5月份申報,按適用稅率16%繳稅,銷售額為100000元,銷項稅額為16000元,進項稅額15000元,應補(退)稅額1000元,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3000元,并按季申報。2018年9月10日發生生意退回,沖減進項7500元,2018年所屬期為第三季度小規模銷售額為110000元,本期應納稅額為3300元。

分析:該企業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即所屬期為5月份的銷項稅額不變,仍為16000元,進項稅額由15000元調整為7500元,調整后的應補(退)稅額為8500元。和原來的申報結果應補(退)稅額1000元相比,形成少繳稅款7500元,不需要重新填報所屬期為5月份的一般納稅人申報表,而是先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3000元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4500元,計入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即2018年所屬期為第三季度小規模申報表申報銷售額為110000元,本期應納稅額為3300元,舍棄抵減后仍有余額4500元,并入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7800元(3300+4500)。

(三)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所需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例3:丙企業2018年5月10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所屬期為5月份申報,按適用稅率16%繳稅,銷售額為100000元,銷項稅額為16000元,進項稅額為15000元,應補(退)稅額2000元,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3000元,并按季申報。2019年所屬期為第三季度小規模銷售額為110000元,本期應納稅額為3300元。如2019年9月10日稽查時挖掘出,該企業一般納稅人期間少計收益20000元,少計銷項稅額3400元。

分析:丙企業一般納稅人期間*后一期即所屬期為5月份的銷項稅額由16000元調整為19400元(16000+3400),進項稅額不變仍為15000元,調整后的應補(退)稅額為4400元,和原來的申報結果應補(退)稅額1000元相比,形成少繳稅款3400元,不需要重新填報所屬期為5月份的一般納稅人申報表,而是先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3000元中抵減,抵減后仍需繳納稅額400元,合并稽查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3700元(3300+400),此時“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為0。

小結:從以上3個案例可以窺見,轉登記后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可能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或者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需補繳稅款,后會致使原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發生發生變化,此余額不得沖減配置計稅計算的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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