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參保”無法“企事業參保”債務多?繳納五保金,5年進一檔?……近日,這些數據在討論區散播并造成了注目證據真的如此嗎?為辟謠大眾對養老金政策的疑惑和曲解,我們就傳媒關心的熱門話題問題為*答疑解惑!
問題一:“個人參保”沒有“單位參保”養老金多?
兩者有什么不同?
當然不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工人個人前提按照國家規定遲遲貨款繳納基本養老壽險費,單位繳費數量為16%全部計入督導基金,個人繳費比例為8%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靈活性職場職員可以個人身為拒絕參保,在本省上年度全機炮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少工資的60%和300%互相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除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確切措施不同外,靈活就業人員和單位職工的待遇計發全然一致,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均計算為繳費年限,與工齡政策早已脫鉤。
任意,在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等誘因相同的情況下,靈活就業人員和單位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是完全一樣的。
問題二: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如何計發?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高于法定退休成年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基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比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簽發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貯存額相等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測壽命、本人工資、利率等因素確定。
對于在國家創建統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后參加工作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水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充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法則合理確定。同時,退休后采取“繳稅調整、掛勾調整和應該垂直相適應”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創造公平競爭,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對高齡等退休人員進行適當傾斜以體現重點項目關愛。
問題三:養老金以5年一個價格比細分?比如男人繳納社保15年,一個人繳納社保18年,如果15年被分為一個檔次,18年的按照15年計算,那么議者白繳3年了?
在辦理退休的時候,養老金待遇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年限來計算,存在“檔次”一說,更不存在“白繳三年”的情況。
這里需要注重的是,累計繳費滿15年,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少條件,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之前工作有收入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保繳費,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繳費水平與養老待遇直接相關。
簡單來說,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退休時出示的養老金就越少,也就是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問題四:若職員自愿放棄社保,用人單位可免責?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非法行為公民權,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履行,沒有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承諾而征收,否則將承擔相應的當事人。
這里我們警告廣大農民,一定要重視社保的繳納。
根據迄今為止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養老保險累計要繳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而醫療保健可以解決基本的治病付清問題。尤其是女職工,關乎到生孩子問題,就有所發展生育保險。對于短期務工人員,社保特別舉足輕重,因為一旦貧困、或在工作中傷勢,社保都能共享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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