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成納稅人廉潔自律,降低稅法遵守度,推進觀念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延宕檔案。按照規定,稅務機關每年4月相符上一年度納稅信用好評結果,并為納稅人給予自我查詢服務。
近日,小編告知了納稅人這各個方面的咨詢電話:“2017年我公司被本地租務巡查局針對2015—2016年度制定了稅務核查,補征了征稅與滯納金,我公司已經將稅款及滯納金繳納了,為啥接到通知公司因為稅務稽查原因納稅信用標準被降為了D級呢?”
聽了納稅人的問題后,小編初期也是獠牙霧水,在對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及文書送出回證年份、稅款滯納金完稅憑證日期等信息辨別后,理清了問題的來歷。2017年10月10日,稅務稽查局針對查補出的問題向該公司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文書中清楚規定,該公司應在發來《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該公司于當日在送達回證上簽收證明。然而,因該公司自身原因,在15日內未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稅務稽查局向該公司又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責成企業限期繳納稅款及滯納金,該公司才于10月30日繳清了稅款及滯納金,此時,已遠超過《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限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貨款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金的,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因此,稅務機關對該公司直接采取行動了D級納稅信用評等。得悉降級原因以后,該納稅人內疚不已,沒想到因為未按規定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會造成如此導致的后果。
哪些現象會造成本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售<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訴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不道德,經判決組成涉稅性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金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犯罪行為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阻礙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要求、阻止稅務機關主管機關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妨礙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其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偽造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中斷出口退(免)稅資格未簽約的;
(八)有非正常戶歷史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管理人員注冊登記或者交由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不忠情形的。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會無視哪些處罰措施?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聲明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除名,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全面實施交(驗)舊供新、符合紀念版短缺;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下發的各種資料;
(五)列名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用戶數,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音量內的低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安檢、注冊新公司、建筑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及許可、生產許可、從業歷任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作出管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沿用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合作懲戒措施,以及交織實際問題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若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異議,又該采取怎樣的解決問題措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前夕內,個人資料《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查。主管營業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即時連系,相互傳遞復評申請,并自審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評工作,并向納稅人對系統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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