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商標注冊失敗后,一定要希望使用出去,在使用過程中,還要特別注意搜集好普陀商標的使用確鑿,那么為什么要收集普陀商標使用證據呢,示例聯貝小編就來給您講下吧。
一、申請專利被提出異議“撤三”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淪為其核定使用的消費的國際標準名稱或者不能阻止理由月份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基本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專署該注冊商標。”如果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我們就得向商標局分享該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防范商標被撤銷。
二、和他人同日申請注冊類似于于或不同的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考生,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該自寄出商標局知會之日起30日內遞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需雙方同意,并將書面協議審定商標局;無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預賽的方式為具體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仍未通知但申請人未舉行抽簽的,當作舍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如果我們和他人在同日申請注冊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如果想注冊成功,就需要向商標局提供商標的在先使用證據,很難斷言自己越早使用該商標,就能才成功授予該商標的在先申請權。
三、駁回復審中提供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圖案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大部分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可視化、發動機的;
(二)僅直接否認商品的體積、主要木材、機制、功用、載重量、生產量及其他特質的;
(三)其他欠缺明顯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獲取顯著特征,并便于分辨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因缺乏預測值被駁回,提供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將對拯救商標發揮極為關鍵的抑制作用。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收集商標的使用證據,證明商標具備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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