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傷殘就業維護金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困難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發出通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式>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尊各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構遞交財政政府機構,由財政部門未獲發出,勒令日內繳納;限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支出外,還不能自欠繳之日起,按日票價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貨場預算級次繳入稅收。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任稅務機關催繳后未能繳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條例,進行處理刑罰。
2、北京地區的興修水利建設工程基金是稅務部門征收嗎?
答:現時,水利建設基金非稅務部門征收。
3、殘保金是否可以延期繳納?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能抗力洪澇災害或其他應變能力遭遇根本性有效受災,可以申請租稅或者緩繳保障金。確切辦法由救國會、省份、行政區域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高于規定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不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減免或緩繳的,應先向稅務登記地所在區的財政部門反駁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國務院,報市財政局備案并將批復結果轉告同級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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