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企業名稱許多人許可,在同一種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不同的商標的或者明知是欺騙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等都是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該行為仍未侵害了法律,需負當事人。
【案子】
當事人案發后在蚌埠市經營的公司酒行,購買“口X窖”系列米酒。2013年1月10日起,王某租給西南角樓房,將其從來港購入的“口X窖”系列白酒,殺掉酒箱的境內字符和酒盒里頭的地區編碼,然后把酒盒底蓋打開,取出酒桶,用熱封槍將瓶身上的膠烤化,取出瓶蓋,把瓶蓋內的地區編碼用砂輪機打穿,再把瓶內酒倒出來,用專用工具將瓶內塔上地區編碼磨去,然后用供水系統清洗酒瓶后曬干,再將本來倒出的酒裝進瓶內,把瓶蓋封膠后晾干,再放置瓶盒內晶圓進行銷售。在灌裝過程中,王某收集購買的廉價一道酒“兼香二號”成員補充,每瓶加入約50毫升。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法院指出,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權利,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安徽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其再行灌制的白酒上使用安徽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約總額10047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組合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遂裁定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入獄徒刑八個月,宣布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判處徒刑人民幣六萬元。
【相似意涵】
該案裁判思路的創新點在于,用法院裁判將商標機制作用進行厘定,一種商品包裝盒上的商標即使在取出產品時量子狀態未銹蝕,但只要打開該種外包裝,商標的區分功能即喪失,*終封裝應視為生產制作一次系列產品,行為人在該產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或同意,構成假冒注冊商標。
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知識開拓
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按照我國《條文》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是指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借以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實現該目的而制定的預備行為。
大致說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主要此表幾種行為: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
(3)仿造、強行所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責任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假冒商標注冊的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在剽竊注冊人商品聲譽的同時,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都將假冒注冊商標列入暴力行為,對犯罪人予以刑事經濟制裁。我國《刑法》也反駁做了以下規定。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依法金額數額較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所得數額非常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比照前述規定處罰。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罰。由此可見,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更具體,也更合乎實際了。它不但便于可執行,也使得商標專用權的維護極其合理、有力。與此同時,刑法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多有期徒刑由3年提高到7年,無論如何減小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的威懾意識。
假冒商標罪的相關文章: 假冒商標罪13萬判多久 假冒商標罪判緩刑案例 生產銷售假冒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 分析 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商標罪量刑基準 假冒商標犯罪 假冒商標罪備案標準 大麻假冒注冊商標罪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