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主動注銷是指商標注冊人不使用注冊商標而向商標局提出注銷申請,或者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商標注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根據申請或者法律規定,將該注冊商標登記注冊事項從《商標注冊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注冊商標經申請注銷是商標注冊人主動放棄商標專用權的行 為。注冊商標部分注銷是指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注冊商標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返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注銷注冊商標有以下三種不同程序
(一)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銷注冊商標可以是整體注銷,也可以注銷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
注銷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后,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二)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注冊人已死亡或終止一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注銷。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注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注銷。
這是商標局鑒于注冊商標已經失效的事實做出的注銷行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請,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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