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國是會議減征職工整體養老保險費的指導立場》(醫療保險發〔2020〕6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就作等待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具體工作及業務操作要點提出了要求,有關司局負責人再度回答了報導發言。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有關政府政府機構對推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的主要考慮到是什么?
答:為全黨推行習近平副總理關于專責轉向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和經濟平等經濟發展工作的*主要警告道德,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作戰,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深入研究提出了階段性減征各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為了確保政策如愿放開,做好減費征繳工作,各地政府不愿赴任為人正直,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我們針對有關具體操作業務進行為基礎理解,更容易各地把工作落實落細,讓參保單位實實在在珍惜新政股利。
二、回答撰寫一下各地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執行期限?
答:為切實加重企業負荷,有效支持者企業施工復產,《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明確規定,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區域,政策執行的核苷酸月份分立為2020年2月,不得原訂,執行期限的總計月數不得超過5個月,具體結束月份按照各統籌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法執行。
減征政策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征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付減征政策終止后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均不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
三、有的參保單位2月份從未繳納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發覺所在地區實施了階段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后,能否歸還2月份多繳的單位費款?
答:在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對于2020年2月已經征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相關部門將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費額,準確確定減征大部分的款項。減征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求償。相關部門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繳費人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如參保單位樂意,也可沖抵以前月份的單位繳費。
我們明確要求,各地要提高部門協作,化簡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縮減辦理時間,確保減征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并事前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訴參保單位。
四、相關部門怎樣做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業務辦理工作?
答:在實施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參保單位交代向稅務或者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適用電價。相關部門將改善申報項目,月內做好信息學準備,方便參保單位準確享受減征政策,嚴格按照支付減征費款后的應繳費額進行繳費。
五、參保單位如何告知本地區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具體保護措施和辦理流程?
答:各地應主動發布落實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信息,對各方關注的相關旅游問題進行解答。繳費人可以通過本地區醫保和稅務部門官方一個網站進行查詢,也可以通過本地醫保咨詢熱線或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相關問題,對繳費人在享受政策中遇見的問題、瓶頸和抗爭,相關部門將及時進行處理和調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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