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公司由于經營不善終將會走上破產的道路,破產清算程序作為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一道屏障,公司在破產后,具體的財產清算問題以及時間期限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企業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如何啟動破產清算程?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破產案件訴訟費;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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