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上面出現困難時,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就要申請破產,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會組建清算組入駐公司,開展破產清算。在這一過程中,有|效處理公司債權和債務非常關鍵。尤其是債務的處理上,弄不好就會發生糾|紛。那么公司破產清算債務處理方式怎樣的?
破產宣告系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并經相關程序后依法裁定作出的。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后,即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人的資產、負債進行清理,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處置破產財產并分配破產債權。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新《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可申請企業破產。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需要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即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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