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注冊公司,還是注冊個體工商戶,都須要注冊地址,那么,如果需要注冊個體工商戶,可以用家庭成員主樓作為注冊地址使用嗎? 首先,我們得看住宅是商住兩用的,還是只用途住宅,如果只用于住宅,那就不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如果經營娛樂場所是住宅政治性的民宅,又想辦營業執照手續,需要辦理“住改商”手續。需要村委會未經有權“住改商”的材料,確實需要本人所在樓房一定幅度的管理公司的答應等等。如果你注冊的項目,經營的范圍,設及到保護環境,煙霧等,因素到周圍居民的家庭,那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不得觸犯法律、法令以及管理憲章,將住宅相反為國有企業辦公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履行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原則經有治亂血緣關系的業主同意”的規定,為提高對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住處(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現就有關缺陷請示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在設立(營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出住所使用確實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二)住所(經營場所)駐地人民公社或業主理事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信息。
二、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允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仍未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單據(法人股東)或遞交(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 (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簽字。
四、個體工商戶已向登記國家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而顯然未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分屬提交欺騙材料的舉動。 那么,個體工商戶注冊地址可以是家庭住宅嗎?作答當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需要滿足以上的條件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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