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企業產權重組行為的日益頻繁、規范,通過企業分立來進行稅收籌劃不失為一種很好的選擇。稅法規定,分立后的新企業將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按各自所適應的稅收規定進行納稅。這就為企業通過分立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那么企業分立稅收處理是如何操作的?
分立后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稅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
分立前企業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后各企業分擔的數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彌補。
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產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后的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至期滿;分立前的企業符合稅收法規的減免稅條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企業分立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分立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
(2)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3)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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