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企業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形成與母公司股東相同的新公司,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從母公司中分立出來。企業分立的形式一般有兩種情況: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企業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一致,需要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那么企業分立有什么程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
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進行重新分配組合。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由新設立的公司分別承受。新設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成立新公司。
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與公司合并一樣,分立也屬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為,需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并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需要經過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批準。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礎上的“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它與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的行為,也不是為拓展經營而設立分公司的行為。原公司與分立后的公司之間、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間,既無公司內部的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管理關系,也不是企業集團中成員相互間控股或參股的關系,而是彼此完全獨立的法人關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組織法定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無論是新設分立還是派生分立,均無須經過清算程序而實現在原公司基礎上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在這個意義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設計的一種簡化程序,使公司在無須消滅的情況下實現“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組織法定變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進行的行為。由于公司分立將會引起分立前公司主體和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關主體的利益,為了保護各方主體利益,分立行為嚴格依照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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