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印象當中就會覺得股份有限公司要比有限責任的規模更加大,確實在股東人數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定人數是要比責任有限公司的的股東法定人數多很多,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公司的股份是有限,只有限的人才能購買。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的特征是怎么樣的呢?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至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于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于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于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
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并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1.發起設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發起人認購,不得向社會公開招募。
2.招募設立
即發起人只認購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1.資金未能按時足額募集
發起設立的發起人沒有認足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并繳納股款;募集設立所發行的股份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尚未募足的。
2.創立大會未按期召開
創立大會是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時是必經的程序。根據《公司法》第92條的規定,發起人在繳足股款,驗資證明出具之后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符合法律規定人數,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創立大會方才有效;并行使與股東大會相類似的職權,如通過公司章程;對發起人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在此種情形下,公司不得成立。可見,創立大會沒有按法定期限召開,不僅違反法定程序,也使公司機關無法建立,將會導致公司不能成立。
3.公司的設立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發起人不符合法定資格或者不足法定人數、公司章程一定要記載事項欠缺或記載違法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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