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貝訊 12月10日 星期一 在我們*生活使用中,一般“著作權”是等同于“版權”的。但是從這兩個術語的來源看的話,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隨著時代演變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也在不斷地發展,以及兩大法律體系的國家也加入其中,這兩者的概念不斷融|合,差距也在逐漸縮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的。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以前版權的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于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版權是一種從屬于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
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 協商簽約產生,并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
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 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 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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