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以及要求時,個人是可以從公司進行退股的,不過這個退股手續有點復雜。那么個人退股有哪幾種方式?
公司登記成立以后,一般來說股東是不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簡單的方式。
2.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你都能夠如愿以償的達到“退股”的目的。
3.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公司法》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照修訂之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以后,將與公司緊緊地綁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提出了股東退股的種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投資于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2.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后,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愿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于鼓勵投資。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愿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5.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后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僵持不是結果,終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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