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公司成立前需要確認公司名稱、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并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關于公司成立前是否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成立前能召開股東會嗎?
1.公司成立前,如果需要確定公司名稱、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通??梢哉匍_股東大會,股東決議通過相關內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賠償方案;
(七)決議增加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八)決議發行公司債券;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股東會議如何召集。
1.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召集的,由監事會召集。監事會不能召集的,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召集主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薦董事主持。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召集主持股東大會。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沒有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以書面形式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不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公司成立前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會取決于股東大會需要決議的內容。如果涉及選擇公司名稱、確定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事項,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召開股東大會,以確定相關內容。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幫助,歡迎訪問聯貝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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