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涉足生產、經營并有相同生產、經營設施的個體工商戶,都應該按照法律、司法條文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置、使用和交予賬簿及銀行卡,并根據權利、有效率憑證記賬計算。稅務警察機關應同時作出有效政策,鞏固就有建賬成果,不遺余力引領個體工商戶創立透明化賬簿,適當進行核算,交代申報納稅。
適用下列作法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店面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運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五金或餐飲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稅務機關具體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木造賬,并積極體現條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不限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專指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稅收,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低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期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足足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許可,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盈余憑證粘貼簿、進口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上升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應需要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負責人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法一時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索取營業執照或者出現納稅保障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辦理賬務,不得假冒、盜用或者強行嚴重破壞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體制(試辦)》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載于財務收支情況。效益、費用瑞士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督導。
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市場(材料)購置賬、供應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價格表,以收支方式歷史紀錄、總結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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