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后,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一、清理資產損失并及時申報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將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和法定資產損失(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符合減免稅條件要及時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三、對可能產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整。企業的納稅調整分為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和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是指企業在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時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轉回的納稅調整事項,如超額列支的限額扣除項目、不允許扣除項目、免征額、加計扣除等。時間性差異是指當期發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轉回的納稅調整項目,如開辦費、折舊、預提費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投資損失、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等。對于永久性納稅調整項目,企業要經常了解、關注政策是否發生變化。
四、關注影響當期所得稅計算的納稅調整事項。企業在以前年度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事項,如果在當期轉回時,企業也可以在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時進行反向調整。例如,企業在開業之初發生的開辦費用,會計制度規定應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第一個月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期限不得低于3年)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如果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第一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時調整了2/3的開辦費,那么在以后的2個年度內,每年可在稅前補扣1/3的開辦費。
五、年終結賬后發現應計未計扣除項目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因此,企業在年度末的5個月內,企業還可補計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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