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不追繳以前年度的社保欠費?有副本嗎?
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穩妥規律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稅郵傳部發[2018]142號)第二條:已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各級稅務機關,要確保征收政策不變工作順暢認真秉持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在社保征收機構推行順暢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確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穩。同時,要規范檢控檢查,不得不得不該組織開展以前年度的欠費清查。
參考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做好有利于社保費征收工作的緊急通知》(人社廳函[2018]246號 ):
二、嚴格執行者現行各項社保費征收政策。黨中央做出的將確定養老保險費、基本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政府機構統一征收的決定,只是征收構成的變更,未有調整現行社保費征收政策。當前,我部正根據國務院要求,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測算分析,反駁必需提升單位社保繳費百分比、確保上都上不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具體政策預防措施。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現行的社保繳費基數、稅率等相關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變。
三、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薄弱清繳。目前,仍擔負起社保費征繳和清欠職能職責的東部,要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并未開展集中清繳的,要及時糾正,并妥善做好后續工作。
參考三:淄博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關于社會保險費職責劃轉問題答復:二、將企業社保費劃轉交由稅務部門征收會不會增加企業繳費負擔?
企業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不會增加企業繳費負擔,本次劃轉采行“不改變企業現行申報方式和繳費基數計算規章、不因征收部門改變而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 “兩不原則”。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不改變企業現行申報方式。這次劃轉原則上采取“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的方式開展,繳費人幾乎通過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之后向稅務部門繳費。
二是不改變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重新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定,靈活職場人員等繼續在規定范圍內自愿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保持不變,因而不會增加繳費負擔。
三是不對歷史欠費開展集中清繳。根據國務院要求不會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也不會采取其他增加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雙重標準。
問題二:這類用工的系統可以不能繳納社保?有文件嗎?
答復:對于在校住院醫師、返聘離退休人員、非全日制用工、勞務率領用工、靈活就業人員、兼職人員等,這類用工模式用工單位可以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參考一:《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商人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舉辦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考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成年人的,勞動合同終止。
參考三:《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渴望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參考四:法務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操控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p>
參考五:《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互不侵犯,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問題三:這些項目不算入社保繳費基數?有文件嗎?
參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四、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行政處分移出: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收到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國防科技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決定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運動選手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相關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還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致死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麻煩補助、文言宣傳費、強制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稅收、探望醫藥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加熱器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乳酪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日用品,解毒劑、清涼咖啡,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有機物、矽塵作業、輻射線作業和救生、沉箱作業,受熱作業等五類生產流程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支出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辭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從事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列車票實際改乘包廂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標準的價差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谷物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利潤。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轉售企業債券后簽發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后的稅前獲利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電子貨幣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開支。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事先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費用和安家費中凈余額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勞保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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