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了解公司倒閉、公司負債和公司中止各是什么意思。
公司倒閉法律上的破產,指企業或商鋪因負債而停業。
公司破產是指借款人因不會償債或者不賣給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庭宣告破產并立案程序償付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要件將公司注銷。
公司倒閉在法律上的解釋就是公司破產,關于公司破產和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中有詳細說明。
公司解散
《公司法》中*百八十一條和*百八十三條對公司在什么難以下可以解散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公司法》*百八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店面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全體會議提案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并存并不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解散。
《公司法》*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卷入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災難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者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拒絕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破產
《公司法》*百八十八條和*百九十一條對公司在什么情況下會破產做了詳細的說明。
《公司法》*百八十八條拋售組在修復公司財產、直屬單位財務報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償債債務的,必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交回給人民法院。
《公司法》*百九十一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試行破產清算。
從《公司法》了解了公司破產或公司解散的情況,那么保險業務到底能不能破產或者解散呢?
保險公司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共中央保險管理機構批復后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針對保險公司解散的三種情況都必須經保監會管理機構批準左側能解散。但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沒有有一種情況可以解散,因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銷之外的情況都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是會解散的哦。
保險公司破產
《保險法》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是可以破產的,但需要經保監會同意方能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創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債償技能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財務。
保險公司是可以倒閉或者解散的。在保險公司隨之而來倒閉或者解散時,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在任何時候,保險公司承諾其所有合同下義務的能力。
緊密結合《合同法》和《保險法》我們得知保險公司是可以倒閉和解散的。保險公司倒閉或解散主要是因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導致保險公司償還債務能力下降,保險公司一定會面臨倒閉或解散。
那持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倒閉或解散,持有該保險公司理賠的利益人的利益是否收到影響呢?
保單利益是否受影響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職責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持行為能力、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但保險公司破產必須轉讓已有的人壽保險,有效的保護持有人壽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到影響。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也有相關規定,保監會會對償付能力進行監管做相應的緊急措施。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針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回避一項或多項具體情況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于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提升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員工的薪酬程度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廣告; (四)限制增設辦事處、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設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忽視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計分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歸入監管)》將保險公司分作四個監管類型,不同類別監管方式不同。 A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靈活性風險小的公司。 監管方式:此類公司按時遞交償付能力報告。 B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少的公司。 監管方式:此類公司保監會根據存有的風險采取風險提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錄像檢查、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這五項監管措施有系統性的采取一項或多項監管。 C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類別風險不大的公司。 監管方式:C類公司不僅可采取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還可采取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經濟總量,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調整資產結構或交易擊倒,限制投資型式或數量、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這六項采取措施。 D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幾類風險嚴重的公司。 監管方式:D類公司保監會不僅采取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還可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和對此類公司接管;按《保險法》有人壽保險業務必須轉讓其他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公司中心地帶倒閉或者解散,保監會大大會擴大監管采取措施,來保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到任何影響。 實際案例 2006年,新華人壽原董事長關國亮挪用巨額公司資金的政治事件浮現。當時,保監會調查稱,關國亮8年間共挪用公司資金130億元,但在近期的開庭中,出庭只指控關國亮涉嫌職務侵占300萬元,挪用資金2.6億元。截至2006年10月,仍有26億元的資金窟窿。保監會為穩定新華人壽困局,首次籌集保險保障基金,共用16億填補新華人壽26億資金缺口。 保險保障基金,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全稱中國保監會)整合,統籌使用,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簡短 1.保險公司是可以倒閉和解散的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3.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破產,必須轉讓已有的人壽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4.人壽保險公司因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接手保監會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或由保監會接手 相關法律法規: 2005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5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2008年 保監發(2015)22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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