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給煙、酒、茶及贈送使用銀行業務接待,企業所得稅各個方面要行政處分銷售嗎?
專家學者題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時有發生非貨幣性國有資產交換,以及將貨運、房產、義務用于捐給、債務、捐款、捐資、廣告片、電子束、企事業社會保障或者利潤平均分配等功用的,必要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者勞務,但國務院稅收、稅務助理管理機構共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罰資產所得稅處理原因的通報》(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傳喚他人的下列情況,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變化而不僅限于上層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具體收益。
(一)用于產品拓展或銷售;
(二)用于消遣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賞或福利;
(四)用于普通股分配;
(五)用于中央政府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失當效用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貴公司業務招待用的亞洲電視煙、酒、茶和禮品,須要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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