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交際應酬給客戶贈送禮品,代扣個稅,并計入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A105010申報表中列入視同銷售收入。這塊費用是否需要進行重分類,從業務招待費調整到視同銷售成本,并在計算業務招待費限額中將此視同銷售剔除?贈送禮品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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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規定:
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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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4行“(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交際應酬,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額。填列方法同第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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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14行“(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成本”:填報發生將貨物、財產用于交際應酬,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時,其對應的予以稅前扣除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填列方法同第12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交際應酬,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匯算清繳時調整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以及確認費用,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視同銷售收入額。會計處理時按購買資產成本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金額記入“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稅法按上述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會計處理:
引用資料:如何選擇正規的代理記賬公司
解決時間:2021-09-1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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