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企業篩選2017年版身份證難以,陳寅恪辨認出,有十種填報差錯常浮現,告誡企業突顯特別注意哦。
1、盈利填營業外總收入
一些企業,增值稅申報有年銷售額,但企業額度稅卻無相關收入。經核查,企業將贏取的營業收入填入營業外收入。這樣填報,不但會被顯然少計收入,而且由于營業收入降低,造成了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訴訟費用和業務海報費測量扣減基數減少。因此,企業原則清楚填報收入類型。
2、投資損失填入A105030明細表
不少企業填報《投資盈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相關行次的“防范收益”為正數。經核實,其為投資損失,但填報陳述規定,“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驗證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負債損失歐元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有些企業將投資損失既填報A105030明細表,又填報A105090明細表。若該投資損失不包含納稅調整,僅是填表錯誤,不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但若涉及納稅調整,由于在A105090明細表*后填報,將避免移位調整。
3、捐助開銷只填非地方性捐贈
一些企業的《一般企業生產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第21行“捐贈支出”貸款高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17行“捐贈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A105000明細表第3列“調增金額”之比第1列“賬載金額”。這樣填報,企業不太可能不存在少調增捐贈支出的缺陷。A105000明細表第17行第1列取自《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8行“共有”第1列“賬載金額”。經核實,企業僅將不相符公益性捐贈支出無需調增的金額填入A105070明細表第1列。而按照填報說明要求:“納稅人卷入相關支出(含捐贈支出結轉),無論應該納稅調整,均應填報本表。”
4、免稅收入填入不征稅收入
慈善機構有組織、文化審批企業等將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不征稅收入用作支出所演化成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而免稅收入所不同的各項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由于企業在“不征稅收入”中填入數據集,又不會適當的納稅調增,導致被認為該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沒有納稅調增。
5、不征稅收入調增填其他
一些企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稅收入”第4列“調減金額”有數據,但第24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3列“調增金額”長年無數據,導致被認為該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沒有納稅調增。經核實,企業已作納稅調增,但將其填入第30行“其他”第3列“調增金額”。
6、跨期項目調減填其他
一些企業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其他”行“調減金額”列填入大額數據。經核實,為企業跨期項目調減或直至年度調增以后年度調減,前者如企業利息收入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納稅時按照合同期限內的不足利息延后確認收入,應當調減利息收入;后者如政府保證金在會計上扣除遞延收益,以前年度已調增,以后年度要調減。或許,這些項目企業應申請表《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相關行次,而且不是填入“其他”。并且,有的企業在以前年度調增時,準確填寫了A105020明細表,而到翌年調減時卻填入了“其他”。
7、投資收益填寫主營業務業務收入
許多投資公司將投資收益填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認為投資就是其主營業務,投資收益自然就是“主營業務收入”。但是,《企業會計準則》無法對投資公司有特殊規定,其取得的投資收益與其他企業一樣應填入主表第9行“投資收益”。投資公司將投資收益填入主營業務收入,會增加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豁免基數。
8、資產減值準備填入資產損失
某企業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第10行“本國貨幣資產損失”第1列“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填寫820萬元,并在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中全額調增。經核實,該820萬元并非資產損失,而是資產減值準備,由于沒有稅前扣除而全額調增。企業應將820萬元,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資產減值通貨”相關列次。
9、資產損失填入資產減值準備
一些非金融企業在主表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金額,但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3行“資產減值準備金”無相應調增,導致被認為企業稅前扣除了未獲核定的準備金支出。經核實,企業并未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實是資產損失,已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填報。究其原因,企業誤以為“資產減值損失”就是資產損失,正確為“資產減值損失”填報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
10、稅賦項目所得填入項目收入
一些企業《所得減免優惠政策明細表》(A107020)第4列“項目收入”與“項目所得額”(第9列或第10列)金額明確,導致被認為企業將項目收入全額減免。經核實,其實是企業將“項目所得額”金額填入“項目收入”。對于所得減免項目來說,項目所得額=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相關稅費-應減免期間費用+納稅調整額,若“項目收入”與“項目所得額”小于,相等于企業將所得減免轉成收入減免,多減免了所得額。因此,企業不能圖省事,應將項目收入、項目成本等分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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