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我公司準備好從下個月開始,每月付清每個公司員工200元的鐵路運輸工資,直說,是算作“不足企事業薪酬-工資薪酬”還是“應付職工薪酬-補貼費”中?
請示:敦促你公司的交通補貼陪同每月的工資在不變時間緊緊領取,并且公司要頒布發放稅制現存備案,這種難題下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中審計,并容許歐元收取。
若是實體發放職工的交通補貼,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按照工資薪金貿易額的14%作為余額來稅前扣除。
告知:
各種福利性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核算只能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納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3、滿足稅制關于工資薪金必要性要求的條件。
因此,企業中很多補貼知道既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核算也可以作為福利費核算,財務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所需來重申可選擇,并可以必要進行**。
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預算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匯報》(國稅函〔2009〕3號)*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再次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必須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數值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若是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前提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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