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變更完工商后應在補發營業執照之日30日內空投相關資料到稅務登記其他部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審核手續,否則將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給與處分。
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相關規定: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必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段落與工商登記內容忽略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時有發生改變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審批或者決定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辦理稅務變更登記要共享的材料:
(1)《營業執照》復本或其他部門呈報社會工作國籍斷言及遞交;
(2)法定象征人(或負責人)的通行證、身份證明或其他法律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房舍購置合同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5)變更后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6)納稅人變更內容的草案及有關證明信息的復印件;
(7)《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3份,市區納稅人3份);
(8)《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一式3份,個體2份;關乎應繳稅種變動變化者招生);
(9)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涉及原《稅務登記證》內容變更者提供);
(10)外經貿委批準變更文件復印件(外資企業提供);
(11)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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