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提醒企業和會計們,趕緊把今年的年終獎在2018年12月底發放了,未來明年是否還會有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不確定!
舉列:
同樣是24000元的年終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的情況下),今年10-12月份發放和明年發放繳納的個稅差距太大了!
情況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發放
將年終獎的計稅所得除以12個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這個計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稅率表找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稅=24000*3%-0=720元
情況二:若是2019年發放
個稅=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60元。
建議:
1、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繼續執行國稅發【200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需要看政策變化。此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已經進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
2、2018年度的年終獎盡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因為若是放在2019年度,就會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會大大太高當期個稅的適用稅率。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