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長寧商標”制度已被全國人大于2017年11月“叫停”,但仍有多個省份在整改中“變通”:通過變換認定主體,將原先由工商部門認定改為由地方長寧商標協會繼續開展著名長寧商標認定。今天小編就推薦一篇由《南方都市報》刊發的文章——《“著名商標”已叫停 誰在改頭換面評?》,一起來了解下“著名商標”的那些事兒~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整改“曲意變通”行為將全面摸底、督促停止
行業協會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同時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實際上是同一撥人,如此操作,評定的公信力容易受到影響,公眾對政府部門監管的公正性也會產生疑問。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
一些地方實施的“著名商標”制度,被全國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有多個省份在整改中“變通”:通過變換認定主體,將原先由工商部門認定改為由地方商標協會繼續開展著名商標認定。
實施20多年的“著名商標”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據、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等問題一度備受詬病。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后,向11個省、區、市地方人大常委會發出《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要求各地對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廢止。
但近日記者梳理調查發現,清理和整改進行得并不徹底,甚至有的地方“換名頭”繼續評。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這種做法明顯是對此前研究意見的曲意變通,應予及時制止。下一步,法工委將對地方商標協會認定著名商標的情況作全面摸底,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督促有關方面盡快停止認定著名商標的做法。
兩省重開“著名商標”認定去年4月,108名知識產權專業研究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去一封聯名信,指出多地關于著名商標地方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違反了其上位法《商標法》,建議對各地著名商標制度進行審查。
法工委審查研究認為,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予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系等問題,地方立法不應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
去年11月,法工委向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等11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發函,要求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今年2月初,法工委向有關地方再發督辦函,要求各地盡快落實,確保“有錯必糾”。
然而,記者關注到,在個別地方,評定著名商標依然在進行。
3月1日,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布《關于開展2018年度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通知》,正式開展著名商標認證工作。
其附件中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顯示,滿足“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等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此外,此前已認定的著名商標“3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申請延續”。
《通知》顯示,申請人向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2018年度廣東省著名商標申報書面材料,截止時間為2018年5月1日。
安徽也有類似做法。安徽由該省商標協會組建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7年12月新認定了一批著名商標。全省共有1011件商標獲得認定(新認定629件、再認定382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通知》公布的聯系方式,記者隨即聯系了廣東省兩地工商局負責評定工作的聯系人,他們確認了這一評定工作的情況,甚至還有聯系人表示:“是‘官方’不讓評,這個是協會評的,跟以前一樣管用。”
認定主體轉變為行業協會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省份著名商標的評定主體,由地方工商部門轉變為地方商標協會所組建的“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
廣東省工商局于1997年出臺《關于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的通知》,于1998年認定了首批廣東省著名商標。2008年,廣東省政府頒布《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了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相關制度。截至目前,由省工商局認定的全省有效著名商標共3012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7年4月作出暫停著名商標行政認定的工作部署后,廣東省政府于2017年7月廢止了《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省工商局于2017年12月廢止了配套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和《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章程》兩個規范性文件。
由省工商部門進行著名商標認定,從此不再具有法律依據。
而在今年1月,廣東商標協會組建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了《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繼續開展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申請延續工作。根據《暫行辦法》,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和管理工作,變為由廣東商標協會組建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
《暫行辦法》顯示,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省級專業協會和省級行業協會會長或秘書長及相關商標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于25人,不超過31人。評審委員會是廣東商標協會專門為評審、認定和管理廣東省著名商標而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開展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和管理工作。
由行業協會來進行評定,是否就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向記者指出,從歷史來看,早期對著名商標的評定就是由民間機構承擔,政府沒有介入,在此過程中,一度出現程序不夠透明、演變為商業操作等情況,評定過程混亂、社會影響力也很差,*終效果不僅對商標保護不利,對沒有參評而是靠自己實力“打天下”的企業來說也不公平。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方式,對‘著名商標’制度給予規范。但去年公權力機關評定著名商標,已被全國人大‘叫停’。個別地方的這種做法,不就是又回到*初被否定的狀態嗎?”費安玲說。
記者還關注到,成立于1996年的廣東商標協會,其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工商局。而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廣東省商標協會會長一職,均由廣東省工商局一名副局長兼任。
費安玲對此指出,行業協會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同時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實際上是同一撥人”,如此操作,評定的公信力容易受到影響,公眾對政府部門監管的公正性也會產生疑問。
地方“曲意變通”應及時制止這些做法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關注。
記者了解到,法工委對此進行研究后,對此給出定性:2017年以來,各地對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廢止后,地方政府工商部門認定著名商標已經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廣東、安徽等省出現由地方商標協會組織開展著名商標認定的現象,雖然認定主體從地方政府工商部門變為工商部門下屬的商標協會,但其實質仍是在地方政府工商部門主導下,將著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對企業和商品的知名度、產品質量和銷售情況、企業經營情況、納稅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評比和認定。
“因此,仍然可能存在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予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系等問題,不符合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法工委在研究意見中稱。
此外,法工委還認為,《商標法》規定了“馳名商標”制度,沒有規定“著名商標”制度。對于《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制度,實踐中曾出現過偏差。2013年修改《商標法》,針對偏差作了糾正,相應完善了馳名商標制度。
因此,一些地方上的做法與2013年修改《商標法》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也明顯是對法制工作委員會2017年研究意見的曲意變通,應予及時制止。
也就是說,一切形式、以任何主體進行認定地方著名商標的行為,都應當不再允許。
記者了解到,法工委下一步將對地方商標協會認定著名商標的情況作全面摸底,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督促有關方面盡快停止該做法。
文章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