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對于如今廣大網購“剁手族”來說一定并不陌生。“雙十一”之所以成為每年網絡促銷日的代名詞,則源于淘寶商城(天貓)于2009年11月11日在其平臺上發起的促銷活動并受到熱捧,該活動隨著商業運營影響力逐漸擴大,形成了以“雙十一”為品牌的促銷節,受到更多電商平臺、商家以及網購人群的關注。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就受理了一系列因“雙十一”徐匯商標而引發的糾紛,原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京東公司)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徐匯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作出的徐匯商標無效宣告裁定而將其訴至法院,法院依法通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本案既關系到阿里和京東這兩件互聯網電商巨頭之間的又一次商標互搏,也關乎“雙十一”商標*終花落誰家,因而備受社會關注。
據悉,此次北京知產法院受理的“雙十一”商標共有五件,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雙11.雙11及圖” “京東雙十一” “ 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簡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京東公司注冊的訴爭系列商標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對訴爭系列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的“雙十一” “雙十一狂歡節” “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阿里巴巴公司注冊的引證商標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主要起訴理由為:
一、“雙11” “雙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促銷活動節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在涉案服務類別上又不具備任何知名度,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三、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訴裁定關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綜上,訴爭系列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該系列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