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和已注冊的商標都可以進行轉讓或移轉,而商標轉讓與商標移轉不是一回事,市場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加以選擇。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雙方應當首先簽訂轉讓協議,且必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因此,商標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其是依照轉讓人與受讓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法律效果;而商標移轉產生的原因比較多樣,其發生是基于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等其他事由,往往是源于事實行為。
新《商標法》實施后,關于商標轉讓受讓人的限制新《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由此法條,衍生出一個新的規定,只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才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因此,自新《商標法》實施后,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已然不能再取得商標專用權,自然不可以再作為商標轉讓的受讓人。目前,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
根據商標局申請指南,受讓人為自然人的,關于其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有如下要求:A、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B、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①合伙人的身份證;②營業執照;③合伙協議。 C、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①簽約人身份證;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①經營者的身份證;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 E、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商標轉讓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受讓人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另外,因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范圍信息,而是設置了“重要提示”欄,其中寫明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由申請書確定,具體信息可登錄登記機關指定信息平臺查詢。含有上述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的商標轉讓申請文件,如在商標注冊大廳自行辦理的,應同時提交經受讓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真實有效的、從登記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打印的關于經營范圍的證明材料;如通過商標代理組織委托代理,應同時提交經商標代理組織蓋章確認真實有效的、從登記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打印的關于經營范圍的證明材料。需辦理商標移轉的具體情形分析商標局申請指南規定,辦理商標移轉的,如果轉讓人不能蓋章,受讓人應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具體情形如下:
1、若商標專用權人是自然人時,該自然人死亡,其商標專用權會被其繼承人繼承,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就只有繼承人,該繼承人需要提供其合法繼承的證明文件,方能辦理商標移轉手續。
2、若商標專用權人是法人A,其與法人B發生吸收合并,且為A吸收B,那么因為A仍然繼續存在,解散消失的是B,則無需辦理相關手續;若為B吸收A,則B存在,A消失,B應提交合并文件和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受,登記部門應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人的關系、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的*狀態。
3、若商標專用權人是法人A,其與法人B新設合并成立了法人C,那么A與B都消失,C應提交合并文件和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合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受,登記部門應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人的關系、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的*狀態。
4、企業兼并類似于企業吸收合并,大魚吞小蝦。
5、企業改制多指向國企,形式比較多樣復雜,但法人的情況總體不外乎合并和分立、不變。 法人合并按上述情況處理,法人分立則有如下情況: 法人分立可以一分為二、一分為多,有新設分立(A=B+C)和派生分立(A=A+B),其商標專用權可根據企業改制方案的相關規定處理。 若是新設分立(A=B+C),受讓人應當辦理商標移轉手續,并提交改制文件和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改制文件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受,登記部門應證明原注冊人與受讓人的關系、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的*狀態。 若是派生分立(A=A+B), 且根據改制文件,B獲得了商標專用權,那么在實務操作上來說,辦理商標轉讓或者商標移轉都是可行的。 若企業改制,法人沒變,只是法人的組織形式發生變化,如從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該辦理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手續。
6、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獲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應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上的被執行人名稱和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的轉讓人名稱和受讓人名稱相符。其他商標轉讓和移轉實務操作上的例外有權利人,方有權利。
因此,商標專用權是基于權利人,若權利人消亡,且無相關繼受事實,那么商標專用權理應消滅。 企業辦理注銷后,便已消亡,其原有的商標若無繼受情況,便會因無權利人而進入公共流通領域。 但是,*中很多企業在辦理注銷前并沒有嚴格地執行清算程序,導致商標專用權被忽視,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也沒有向商標局申請注銷。在企業注銷后,原企業負責人可能方才意識到原企業商標的價值,而不想讓該商標歸于公共流通領域,欲借此獲益。 理論上來說,應無挽救可能,因為該商標已無權利人。
但是,商標局在實務操作中,對于企業吊銷或注銷后,只要在該商標原有效期內,都可以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手續,辦理者需要提供原企業主管部門的企業注銷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書等。也就是說,哪怕注冊商標的權利主體已經消亡,該商標依然在原有效期內保持著權利面紗,不容侵犯。 當然,商標局支持的此實務操作,存在很多BUG,不說無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對其他市場經營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理論上,應已進入公共流通領域的商標,卻不合理地保持著“商標專用權”的面紗,讓其他市場經營者無法使用,若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為由申請撤銷該商標,又必須付出一定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讓人卻步。因此,該實務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阻礙了商標的流通。此問題存在的根源,在于商標局并不能監測到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情況,經營主體消亡與否,商標局無法及時了解,自然對其商標的權利情況無法做出判斷。 然,此問題的解決,卻必須得到技術上的支持,使得商標局的商標管理體系與各地方的經營主體登記體系保持互通。無疑,這是一個龐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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