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常常會須要設立象征處,但是對于代表處還有不少人不太可信,現在聯貝的小編來給*參考一下設立外資代表處的詳述原因。
一、代表處經營范圍
境外企業的代表處,又叫外國企業在華代表處代表處。*開始代表處的經營范圍不該在向登記本部審核的信息中寫清楚,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明后(特殊產業需審批),按照規定該經營范圍將需要在常駐代表的機構證明文件上登記。因此外國企業的代表處必需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專注公益活動。一般而言,外企的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南部從事非適當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的金融業務內的策反、產品大力推廣、產品招商引資、交流等業務活動。
二、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于大多外國(境內)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采取直接登記的請示》,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可接洽我處代理申辦程序。
三、注冊外企代表處必需文件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銷毀)
該申請信應該簡短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訂明所提交的文件名單。如果外國企業忽視需向審批機關備有任何其它樣本,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當簡明扼要,不能包含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手段;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總裁代表的姓氏;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闡述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希望以上的介紹能夠給*引起一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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