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工商登記中如何審查外商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答:依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外國(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所在國家(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司法部有關中國委托公證人管理的相關專項規定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并經司法部派駐當地的機構簽章轉遞后方可使用。臺灣地區投資者憑其所在地真實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辦理登記,無須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外國自然人在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后,其提交的護照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可以作為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使用,無須公證、認證。對沒有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外國投資者,其護照不能作為有效“身份證明”,仍應以經公證認證的該國有權部門簽發的文件作為其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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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2-05-3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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