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專用崇明發票還沒抵扣,如何開具紅字崇明發票?
答:購買方取得專用崇明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二問: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第三問:銷售方開具的紅字發票,是否需要交給購買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填寫《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因此,此種情形,銷售方需要將紅字專票對應的聯次(發票及抵扣聯)交給購買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確規定的,應與《信息表》保持一致,銷售方開具《信息表》的,紅字發票不需交給購買方,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紅字發票需交給購買方。
第四問:小規模代開的專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的銷售方及納稅人識別號如何填寫?
答:填寫代開專票的稅務機關的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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