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問: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02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自貿區發票,計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自貿區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從設計原理看,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退稅采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03問: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能否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04問:銷售方開具的紅字發票,是否需要交給購買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填寫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此種情形,銷售方需要將紅字專票對應的聯次(發票及抵扣聯)交給購買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確規定,但由于紅字發票也有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一般是銷售方留存記賬聯,其余聯次交與購買方。
05問:本市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地點如何規定?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規定:
一、我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